江蘇電力輔助服務(調峰)市場啟停交易補充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日前電網調峰需要,市場主體通過啟停發(fā)電機組、充放電等提供的調峰服務。
第二條 市場開展初期,參與啟停調峰輔助服務的市場主體暫定為統(tǒng)調公用燃煤電廠、燃氣電廠,各類電網側、電源側、用戶側儲能設施,以及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的第三方(以下簡稱綜合能源服務商)。
其中,符合準入條件且充電/放電功率 20兆瓦以上、持續(xù)時間 2小時以上的儲能電站,可以直接注冊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鼓勵綜合能源服務商匯集儲能電站,匯集容量達到充電/放電功率 20兆瓦以上、持續(xù)時間 2小時以上且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注冊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
第三條 啟停調峰分為啟機調峰(短時并網)與停機調峰(短時停機)兩種模式,原則上燃煤機組參與啟機、停機調峰,燃氣機組僅參與啟機調峰。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充電過程參與停機調峰、放電過程參與啟機調峰。
第四條 燃氣機組非市場化啟機調峰在當月基礎調峰臺次內的,不予補償。超過基礎調峰臺次的,參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市場平均價格(P),按照 K*P標準予以補償。燃氣機組全廠燃機基礎調峰臺次、補償標準K值由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會同省發(fā)改委(能源局)確定后通過調度機構發(fā)布。
第五條 因局部電網運行需要,安排的機組啟停不屬于市場化調用,仍參照《江蘇電網統(tǒng)調發(fā)電機組輔助服務管理實施辦法》予以補償。
第六條 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注冊的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以及除供熱最小方式以外的燃煤機組、燃氣機組原則上應參與啟停調峰市場報價。因設備檢修、缺陷等原因不能參與啟停調峰或調峰能力變化的,應提前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屬于同一市場主體的同類型、同容量、相同電網接入點的機組,可以組合參與啟停調峰市場。
第八條 原則上啟機調峰需求 2-16小時,停機調峰需求 4-48小時。機組啟機調峰報價按照單位容量價格及最大可調能力報價。機組停機調峰按照停機時間4-24小時及 24-48小時兩段進行單機報價。對未參與報價燃煤機組、燃氣機組啟停不予補償。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不參與報價,優(yōu)先安排啟停。
第九條 啟停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均采用 D-3報價、D-3預出清、日前調用方式。
第十條 啟停調峰市場出清以成本最低為原則,考慮電網安全約束。出現多臺邊際機組時,由調度機構與發(fā)電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邊際機組。
第十一條 啟停調峰市場組織流程:
(一)D-3工作日 10:00前,省調發(fā)布單日或多日啟機/停機調峰需求;
(二)D-3工作日 15:00前,市場主體申報單日或多日啟機/停機調峰價格;
(三)D-3工作日 17:00前,省調發(fā)布經安全校核后的啟機/停機調峰市場出清結果。
第十二條 調度機構根據啟停調峰市場出清結果,形成最終日前機組組合。
第十三條 燃煤機組、燃氣機組按申報價格結算。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按照日前中標的啟停調峰折算單位電量最高價對充(放)電容量予以結算,但不低于充放電損失。
第十四條 若因電網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調用,事后向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省發(fā)改委(能源局)報備。對日前市場未中標、日內臨時調用的啟停調峰機組按申報價格結算。
第十五條 因自身原因導致未按出清結果和調度指令按期提供啟停調峰的,對出力偏差超過 10%額定容量部分,按照申報價格的 1.5倍罰款。
第十六條 調度機構因故取消機組啟機調峰調用的,應盡可能提前下達變更指令,對提前不足 8小時下達變更指令的情況予以適當補償,事后向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省發(fā)改委(能源局)報備。
(一)提前 2至 8小時下達變更指令,燃煤、燃氣電廠按照申報價格 20%補償,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不予補償;
(二)提前不足 2小時下達變更指令,燃煤電廠按照申報價格 30%補償,燃氣電廠按照申報價格 40%補償,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因故取消機組停機調峰調用的,應盡可能提前下達變更指令。對于提前不足 12小時下達變更指令的情況,予以適當補償,事后向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省發(fā)改委(能源局)報備。其中,燃煤電廠按照申報價格 10%補償,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啟機調峰機組完成啟機后,調度機構因故取消停機,事后向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省發(fā)改委(能源局)報備,并予以部分結算。其中,燃煤電廠按申報價格 40%結算,燃氣電廠按申報價格 60%結算,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按照實際放電電量結算。
第十九條 停機調峰機組完成停機后,調度機構因故取消啟機,事后向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省發(fā)改委(能源局)報備,并予以部分結算。
其中,燃煤機組按申報價格 50%結算,儲能電站、綜合能源服務商按照實際充電電量結算。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由江蘇能源監(jiān)管辦會同省發(fā)改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 2019年 月 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