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儲能網訊:3月18日,陜西電力交易中心發(fā)布關于征求《陜西電力市場新型儲能參與交易實施細則》等4項細則修訂(廢止)情況意見建議的通知。對請各市場成員于4月15日18:00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聯(lián)系人郵箱。
擬修訂2項細則:《陜西電力市場履約保函、保險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4月修訂版)》(陜西交易〔2025〕66號)
《陜西電力市場新型儲能參與交易實施細則》(陜電交易〔2024〕45號)
擬廢止2項細則:《陜西電力市場中長期分時段交易實施細則(2025年10月修訂版)》(陜西交易〔2025〕126號)
《陜西電力市場發(fā)電側上下調預掛牌交易機制及對應結算實施細則(2023年11月修訂版)》(陜電交易〔2023〕32號)
《陜西電力市場新型儲能參與交易實施細則》補充修訂條款
刪除在現(xiàn)行市場模式下不適用的條款,包括:一是依據(jù)《陜西省電力中長期市場實施細則》(西北監(jiān)能市場〔2026〕11號),儲能充放電申報模式等中長期交易結算模式不再適用,建議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
第十六條獨立儲能應提前在常規(guī)交易模式和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兩種模式中選擇一種模式參與。執(zhí)行月前的規(guī)定時間內,獨立儲能向交易中心申報選擇常規(guī)交易模式或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確認后在執(zhí)行月內不得更改。原則上只有在常規(guī)交易模式交易合同執(zhí)行完畢后,方可參與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獨立儲能單一時刻持有合同對應電力不得超過其額定充、放電功率。
第十七條獨立儲能參與常規(guī)交易模式流程如下:
(一)雙邊交易。獨立儲能在開展雙邊交易時,應先進行充電類交易,再進行放電類交易。先以電力用戶身份與發(fā)電企業(yè)達成購電交易,確定每日的充電時段及充電電量,購電價格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然后再以發(fā)電企業(yè)身份,與參與批發(fā)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達成售電交易,確定每日的放電時段及放電電量,售電價格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每日充電和放電時段不能重疊。
(二)集中競價。獨立儲能可同時以電力用戶身份和發(fā)電企業(yè)身份參與集中競價,但充電和放電不能在同一時段進行。集中競價出清時,應將獨立儲能充電和放電電量作為約束條件統(tǒng)籌考慮。
(三)掛牌交易及滾動撮合交易。在交易中心組織的掛牌交易及滾動撮合交易中,獨立儲能可以電力用戶身份申報購電,也可以發(fā)電企業(yè)身份申報售電,但充電和放電不能在同一時段進行。申報價格由獨立儲能企業(yè)根據(jù)市場規(guī)則自主確定。(四)合同轉讓和回購交易。獨立儲能可以電力用戶身份或發(fā)電企業(yè)身份參與合同轉讓交易,在充電和放電能力范圍內,購入或售出合同電量。針對已經簽訂的合同,獨立儲能也可以與交易對手方進行合同回購交易。獨立儲能若在雙邊交易、集中交易中,只達成充電或放電交易中的一種交易而無法履約時,可通過合同轉讓或回購交易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獨立儲能參與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操作流程如下:
(一)充放電交易申報。參與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的獨立儲能根據(jù)交易中心的交易組織安排,最晚在運行日(D日)前兩天,即D-2日,通過交易平臺申報確定D日的充電、放電時段及分時電量曲線。
(二)交易電量校核。交易中心D-2日對獨立儲能的申報信息進行電量校核,也可在申報前設置申報限額。獨立儲能申報充、放電功率不高于其額定充、放電功率,申報的單次充電或放電電量不超過其額定容量。
(三)調度安全校核。交易中心對獨立儲能的申報信息進行電量校核通過后,D-2日提交省級調度機構統(tǒng)一進行安全校核。
(四)交易出清與結果發(fā)布。經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形成獨立儲能參與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最終出清結果并發(fā)布,作為中長期交易結算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獨立儲能中長期合同電量部分按照“照付不議”原則結算,充電合同支付購電費用,放電合同獲得售電收入。具體如下:
(一)常規(guī)交易模式充電合同電量、放電合同電量均按照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
(二)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出清的充電電量,按當月用戶側省內中長期交易對應時段均價結算(未形成分時交易價格時,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均價結算,當月競價無成交則按最近一個月競價交易均價結算,以下同)。
(三)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出清的放電電量,按當月發(fā)電側省內中長期交易對應時段均價結算(未形成分時交易價格時,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均價結算)
第三十八條 選擇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的獨立儲能放電出清電量電費與充電出清電量電費差額資金納入不平衡資金。
二是結合陜西現(xiàn)貨市場連續(xù)運行實際,新型儲能參與省內現(xiàn)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結算條款已不適用,建議刪除第三十五條、三十九條。
三是國家已出臺新的儲能價格政策,應以國家和我省價格主管部門文件為準,建議刪除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獨立儲能參與省內輔助服務市場的,省內輔助服務出清充電電量超出中長期交易充電合同(在充放電曲線申報模式下為出清電量,下同)部分的電量,按當月用戶側省內中長期交易對應時段均價結算(未形成分時交易價格時,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均價結算);省內輔助服務出清放電電量超出中長期交易放電合同部分的電量,按當月發(fā)電側省內中長期交易對應時段均價結算(未形成分時交易價格時,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均價結算)。
第三十九條獨立儲能中長期市場充電偏差電量費用視為用戶側偏差電量費用、放電偏差電量費用視為發(fā)電側偏差電量費用,均納入不平衡資金。選擇參與中長期市場的獨立儲能按其放電電量參與不平衡資金分攤,不平衡資金分攤細則如有調整,按最新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四十條獨立儲能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十一條獨立儲能充電時視同大工業(yè)用戶,執(zhí)行分時電價政策。充電未形成分時交易價格時,結算時購電價格需在交易價格基礎上繼續(xù)執(zhí)行陜西省發(fā)展改革委現(xiàn)行峰谷電價政策。形成分時交易價格后,以市場分時電價作為購電價格。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