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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電投能源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電投"、"上市公司"、"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十三次會議、第十七次會議及2014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2014年度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相關議案。本次非公開發(fā)行于2015年8月7日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
根據(jù)公司2014年度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方案,公司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不超過30,267.5586萬股A股股票,募集資金規(guī)模不超過18.10億元人民幣,在扣除發(fā)行費用后凈額約為17.60億元,將分別用于收購甘肅酒泉匯能風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酒匯風電")100%股權、投資建設瓜州安北第六風電場A區(qū)200MW風力發(fā)電項目、投資建設高臺縣50MWp光伏發(fā)電項目及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
酒匯風電所持有甘肅鑫匯風電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匯風電")90%股權為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擬收購的資產(chǎn)之一,鑒于持有鑫匯風電10%股權的天津鑫茂鑫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鑫茂")對酒匯風電所持有鑫匯風電股權的歷史轉讓情況提出了異議,現(xiàn)就酒匯風電所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的歷史沿革、權屬狀況、取得過程等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鑫匯風電歷史沿革
2009年9月,天津鑫茂鑫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肅匯能新能源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能新能源")共同以貨幣出資設立鑫匯風電。設立時鑫匯風電的認繳出資額為8,000萬元,實繳出資額為2,400萬元。天津鑫茂和匯能新能源分別持有鑫匯風電60%和40%股權。
2011年5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天津鑫茂以貨幣3,360萬元完成已認繳出資額的繳納,鑫匯風電的實收資本由2,400萬元增加至5,760萬元。
2011年7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匯能新能源以貨幣2,240萬元完成已認繳出資額的繳納,鑫匯風電的實收資本由5,760萬元增加至8,000萬元。
2011年8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8,000萬元增加至17,310萬元,其中天津鑫茂以貨幣繳納1,550萬元,匯能新能源以貨幣繳納9,310萬元。本次增資完成后,天津鑫茂和匯能新能源分別持有鑫匯風電37%和63%股權。
2011年12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17,310萬元增加至27,41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10,100萬元全部由天津鑫茂以貨幣繳納。本次增資完成后,天津鑫茂和匯能新能源分別持有鑫匯風電60%和40%股權。
2012年1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27,410萬元增加至34,000萬元,其中天津鑫茂以貨幣繳納3,950萬元,匯能新能源以貨幣繳納2,640萬元。
2012年4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公司股權進行變更。當月,天津鑫茂與匯能新能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天津鑫茂將其擁有的鑫匯風電20%股權轉讓給匯能新能源,匯能新能源受讓該等股權及其相關權益,享有該等股權及其相關權益并承擔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協(xié)議雙方商定,上述鑫匯風電20%股權的轉讓金額為其對應的出資額6,800萬元。本次股權變更完成后,匯能新能源和天津鑫茂分別持有鑫匯風電60%股權和40%股權。
2012年6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公司股權進行變更。當月,天津鑫茂與匯能新能源簽訂了《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約定:天津鑫茂將其所持有鑫匯風電30%股權,按照對應出資額的價格轉至匯能新能源名下,由匯能新能源持有。本次股權變更完成后,匯能新能源和天津鑫茂分別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和10%股權。
2012年8月,鑫匯風電召開股東會,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34,000萬元增加至44,000萬元,公司股東按照持股比例繳納新增注冊資本10,000萬元,其中天津鑫茂以持有的對鑫匯風電債權1,000萬元繳納,匯能新能源以貨幣9,000萬元繳納。
2014年8月,匯能新能源與酒匯風電簽訂《資產(chǎn)重組協(xié)議》,約定匯能新能源將其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劃轉至酒匯風電。上述股權變更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本次股權變更完成后,酒匯風電和天津鑫茂分別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和10%股權。
二、酒匯風電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的權屬狀況
2012年6月鑫匯風電股權變更時,天津鑫茂與匯能新能源簽訂的《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對酒匯風電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不構成權利限制,具體如下:
2012年6月,天津鑫茂與匯能新能源簽訂的《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約定:
"a、由于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銀行貸款,所以天津鑫茂將其所持有鑫匯風電30%股權,按照對應出資額的價格轉至匯能新能源名下,由匯能新能源持有。
b、協(xié)議雙方共同確認轉讓至匯能新能源名下的鑫匯風電30%股權交易價格為其對應的出資額10,200萬元。此次轉讓完成后,匯能新能源和天津鑫茂所占鑫匯風電股權比例為9:1,并辦理有關工商變更手續(xù)。
c、鑫匯風電獲得此次銀行貸款審批及按計劃放款,是協(xié)議生效的唯一先決條件。如出現(xiàn)銀行貸款進程受阻、未按計劃放款、所貸款項被挪作他用而未用于解決鑫匯風電所用等情況,本協(xié)議約定股權轉讓事項自動終止,匯能新能源應當立即將鑫匯風電30%股權無條件轉讓回天津鑫茂。
d、自協(xié)議生效后24個月內,天津鑫茂在滿足銀行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可隨時要求匯能新能源將鑫匯風電30%股權轉讓回天津鑫茂。
e、自協(xié)議生效后24個月后,匯能新能源對外轉讓鑫匯風電股權不再受任何限制,但天津鑫茂按《公司法》和鑫匯風電《公司章程》規(guī)定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根據(jù)上述《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約定及有關資料,本次發(fā)行的保薦機構西南證券和海潤律師認為:酒匯風電持有的90%鑫匯風電股權不存在權利限制。具體如下:
1、根據(jù)《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鑫匯公司獲得此次銀行的貸款審批及按計劃時間放款,是本合同簽訂且生效的唯一先決條件。"匯能新能源與天津鑫茂的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鑫匯風電的第一筆貸款到款日期為2012年8月30日,因此結合上述協(xié)議訂立的背景、目的以及交易習慣,《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已經(jīng)于2012年8月30日生效。在2014年9月4日匯能新能源當面告知天津鑫茂90%股權轉讓予關聯(lián)方酒匯風電事宜時,該協(xié)議自生效日起已滿24個月,天津鑫茂已無權要求將在該協(xié)議項下轉讓的鑫匯風電30%股份轉回。
2、根據(jù)《股份轉讓及購回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自本合同簽訂并按照第三條的約定生效屆滿24個月之日起,甲方對外轉讓鑫匯風電股份不再受任何限制,但乙方按《公司法》和鑫匯公司章程規(guī)定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2014年9月4日匯能新能源當面告知天津鑫茂將所持90%鑫匯風電股權轉讓予關聯(lián)方酒匯風電事宜時,該協(xié)議自生效日起已滿24個月,匯能新能源對外轉讓不再受任何限制。根據(jù)鑫匯風電《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5條規(guī)定:"5、股東可將其股權轉讓給其關聯(lián)企業(yè),須提前三十日通告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無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匯能新能源將其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轉讓給其關聯(lián)企業(yè)酒匯風電,已提前三十日通告天津鑫茂,天津鑫茂無優(yōu)先購買權。
三、酒匯風電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的過程
2014年8月,匯能新能源與酒匯風電簽訂《資產(chǎn)重組協(xié)議》,約定匯能新能源將其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轉讓給酒匯風電。根據(jù)《公司法》和鑫匯風電《公司章程》對于股東轉讓其出資額、以及股東會行使職權的相關規(guī)定,匯能新能源將其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轉讓予酒匯風電事項無需股東會決議表決。
盡管本次股權轉讓根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無需股東會決議表決,但匯能新能源根據(jù)鑫匯風電《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制作了股東會決議的文本,并于2014年9月4日提交天津鑫茂請其簽署。該股東會決議的簽署履行了提交各股東的程序,簽字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表決權比例,構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匯能新能源將其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轉讓予酒匯風電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已經(jīng)辦理完畢。酒匯風電取得鑫匯風電90%股權對應的鑫匯風電股東會決議及工商登記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保薦機構西南證券和海潤律師認為:酒匯風電取得鑫匯風電90%股權的過程符合《公司法》及鑫匯風電《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
綜上,根據(jù)鑫匯風電工商登記文件以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資產(chǎn)重組協(xié)議等資料,公司認為本次非公開發(fā)行擬收購的酒匯風電所持有鑫匯風電90%股權的權屬完整,不存在權利限制,取得過程符合《公司法》及鑫匯風電《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但持有鑫匯風電10%股權的天津鑫茂就酒匯風電持有的鑫匯風電90%股權權屬以及取得過程存在異議,如果未來關于鑫匯風電股權出現(xiàn)訴訟、仲裁或司法強制執(zhí)行等影響鑫匯風電權屬轉移的情形,將對本次非公開發(fā)行的募投項目實施產(chǎn)生潛在不利影響和風險,提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特此公告。
甘肅電投能源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10月22日



